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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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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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批发证。 |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企业管理制度目录(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压力锅、塑包、纸包生产企业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供);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 8、环保证明材料(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9、组织机构代码证(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10、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及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一式两份) 1、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 2.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 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实际住所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补领申请(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一式两份)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 |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所在市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发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在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相关证件文书。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申请人申报账户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七)终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9号令)规定,由省质监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终止申请书(申请人用)》(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 “行政许可-表格下载”中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