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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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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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复审的认证咨询机构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组织章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 (1)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已经实施认证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商品售后服务、信息安全管理、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体系的认证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CAA注册的认证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 (2)还未实施认证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CAA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 (3)对于CCAA尚未实施认证咨询师统一考试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培训机构考试合格;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已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扩项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
(一)申请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 2.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其他法人证明文件);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 4.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咨询师需注明)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明(一份,CCAA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 5.机构已经设立的需提供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6.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 7.规定格式的《专职咨询师名单》(一份); 8.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另需提交外方投资者取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复查需提交的材料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 2. 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 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咨询师需注明)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明(一份,CCAA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 5.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局加盖公章确认); 6.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 7.规定格式的《专职咨询师名单》(一份)。 (三)申请扩项需提交材料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 2.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 5.规定格式的《专职咨询师名单》(一份); 6.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一份,CCAA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 7.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局加盖公章确认)。 |
1.申请。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监局门户网站(www.12365.sd.cn) |